新假期来了!夫妻每年各可休10日假!已在多地推行,你期待吗?

搜狐焦点杭州 2020-08-08 00: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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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萧山日报 育儿假你听说过吗? 2019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试行育儿假。这一“新型假期”逐步走入人们视野。 近日,又有一地职工将迎来“育儿假”,夫妻每年各可休10日育儿假!咋回事?快跟小编一睹为快! 鼓励每年给夫妻各10天假 近日,《辽宁

来源:萧山日报

育儿假你听说过吗?

2019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试行育儿假。这一“新型假期”逐步走入人们视野。

近日,又有一地职工将迎来“育儿假”,夫妻每年各可休10日育儿假!咋回事?快跟小编一睹为快!

鼓励每年给夫妻各10天假

近日,《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办法(草案)》提出,将女职工权益保护纳入妇女发展规划。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应当订立劳动(聘用)合同,并书面告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与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福利待遇,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

按照《办法(草案)》,用人单位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或者未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必要休息时间,未按照规定给予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应有产假待遇,对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国办发文鼓励地方试行育儿假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全面落实产假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多地推行“育儿假”

不少地区的“育儿假”现已应运而生。

2019年11月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正式实施。上述《条例》中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

在福建,政策中也明确,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今年3月,广东省发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要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首先是全面落实休假政策。包括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积极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育儿假你期待吗?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