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高法出台的“最严”《意见》能根治高空抛物吗

搜狐焦点杭州 2019-11-17 09: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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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对生活在城市中的人们来说,就像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来源:每日商报

商报记者 虞洪波 综合报道

高空抛物、坠物对生活在城市中的人们来说,就像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面对高空抛物、坠物带来的巨大安全隐患,人们呼吁司法介入,加大处罚力度。新华社11月14日报道,较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其中,对故意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较高可判死刑。

●前期研判 充分

起草时筛选近3年千余案件研判

较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在起草《意见》过程中,较高法借助大数据分析,从近三年来涉高空抛物、坠物的1000多个案件中筛选出较为典型的案例进行客观化、类型化研判,确保《意见》有关条文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更具可操作性。

较高法曾披露过一组数据:

2016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1200多件,其中近三成因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人身损害,而同期受理的刑事案件仅31件。

从法律适用上重点厘清抛物和坠物

该负责人表示,较高法调研了解到,高空抛物和坠物行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不可一概而论,但目前法律规定对此并不十分清晰,有必要予以厘清。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意见》明确,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为严厉惩治故意高空抛物行为,《意见》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教育功能,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减少该类不法行为的发生。

不过,湖南一位司法工作人员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认为,如何确定是高空抛物还是高空坠物,如何确定高空抛物、坠物的肇事者,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难点,抛物、坠物的轨迹存在一定差异,但在缺少视频监控的情况下,落地物品从高处到地面的过程以及轨迹较难确定,直接影响到肇事者主观上的认定。

●四大焦点 明确

四种高空抛物将被从重处罚不得缓刑

针对高空抛物行为,《意见》明确刑事审判中,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针对高空坠物行为,《意见》提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较大限度查明高空抛物直接侵权人

高空抛物案件很多情况下无法确定加害人,“株连式”补偿一直争议不断。

在较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围绕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讨论中,北京大学教授尹田表示,该类案件有损害后果、受害人、违法行为,但是谁干的不知道,因果关系不明,是处理的难点。

此次《意见》要求,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推动当事人积极查找。法院受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时,要向当事人释明尽量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

《意见》强调,民事审判中,法院要较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较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隐匿、销毁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

物业公司是高空抛坠案件中的关键一方。较高法审监庭法官张能宝曾表示应强化物业公司责任。

此次《意见》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意见》强调,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建立社会救助基金分担受害人损害

因侵害人确定难,高空抛坠案件的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的补偿。

《意见》要求,明确运用诉讼费缓减免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及时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受害人给予救济。

通过案件裁判、规则指引积极引导当事人参加社会保险转移风险、分担损失。支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高空抛物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者进行试点工作,对受害人损害进行合理分担。

《意见》还明确,受害人对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坠物发生 频繁

太吓人:一把菜刀从公交车车顶弹至地面

“嘭——”一把锃亮的菜刀从公交车车顶弹至地面,正在成都小南街南站公交车站等车的群众望着从头而降的菜刀,仍然心有余悸。

11月15日上午8时,成都青羊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汪家拐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处置,在该公交站台旁发现银色菜刀一把,现场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据民警介绍,“到了现场后,我们立即进行摸排走访,询问车站附近小区的物业公司保安后得知,少有异常的就是小区一对吵架的情侣。”当天上午10时,民警在该小区住宅内将嫌疑人周某某(女,30岁,江苏人)抓获。

记者了解到,周某某与其男友是小区十楼租户,因琐事发生了争吵,情绪不稳的周某某把客厅桌子上的物品挥落后,又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从窗口扔出。菜刀掉落至距小区约10米的公交车车顶,弹至地面。周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被刑事拘留。

太频繁:高空坠物时有发生

今年以来,各地的高空坠物致人受伤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

■6月13日上午,深圳某小区5岁男童与母亲一起前往幼儿园的路上,被一扇从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伤头部,因抢救无效死亡。

■6月19日,江苏南京一名10岁女童遭遇高空坠物受伤。经查,该坠物为一名男童从楼上抛下。

■7月6日,深圳一住宅楼高空掉落的塑料瓶,致使一名女童头部受伤,当场昏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头部被缝4针。

●以往判决 多样

找不到抛物人,张家界物业公司赔修车损失

2014年12月7日,袁先生与长沙市岳麓区某小区一业主戴先生签订承租合同,承租戴先生的楼房。之后,袁先生雇用了自己父亲于同年12月12日起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

12月18日,袁父从四楼往楼下丢装修垃圾时,砸伤了徐先生,后者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重症脑外伤。

当时岳麓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判决袁先生赔偿对方1.8万余元。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然而,并不是每一起高空抛物的案子都能找到抛物人。

2016年1月29日凌晨,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金领国际小区,熊某驾驶龚某的轿车,停在该小区三栋一单元楼下。当日上午,熊某取车时发现该车受损,遂报警。警方确认高层有住户丢胡椒油瓶,砸碎车顶后部天窗玻璃。警方组织双方协商未果。经确认,龚某车辆后部天窗玻璃破碎需要更换,价格为23709.59元。张家界永定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小区物业管理方碧帆公司未能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判决该公司赔偿23709.59元损失。

73家业主非侵权人,深圳物业公司担三成责任

2006年5月31日下午,深圳市小学四年级学生小宇(化名)放学回家,经过位于该市南山区好来居物业人行路面时,被从楼上坠落的玻璃击伤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好来居物业管理责任人会同南山警方进行了现场勘验,保留了现场的情况及相关证据,但截至起诉日,警方均未给出玻璃是从具体哪一业主家掉落的书面调查结果。小宇的父母把好来居有可能高空抛物的73个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约7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08年3月18日,原告代理律师收到法院判决书。法院认为,各业主不是共同的侵权人。本案中各被告也不可能实施共同危险行为。而原告在不能举证证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要求全体业主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同时认为,事故发生一个多小时前,该区域附近已经出现了一次高空坠物事件。被告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及时履行职责,说明其未能尽力履行物业管理人的职责,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229945元。

高空抛物虽未伤人,上海一男子也被公诉

就在《意见》出台前几天,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这很可能是上海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的高空抛物案例。被告人蒋某为帮外公外婆讨债,手持棒球棍到自己父母家中。因为与父母发生争吵,气愤的蒋某不仅用棒球棍砸坏房内的家具,还随后抓起水果刀、手机、平板电脑、木质抽屉等物,从14楼高的屋内扔到楼下。蒋某的父亲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控制住蒋某。

“蒋某往楼下扔东西的行为,造成约4000元的财产损失,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这种情况下,能不能从刑事上给他定罪,定什么罪名,对检察官来说是需要慎重考虑的。”闵行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杨文艳说,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需要真的造成严重后果,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危害后果即可。检察官调查发现,蒋某高空抛物的时间是17时许,正是小区内人员出入较密集的时候。抛下的物品中不乏水果刀等金属制品,又坠落在单元楼门洞附近,恰好是居民进出的要道。综合判断下,检察官认定,蒋某的行为对社会公众安全明显造成了威胁。

因高空抛物被判刑的还有多起案例。

2018年9月的一天,浙江舟山的周某回家时,楼道的电梯间正在更换广告牌,其中一块待安装的广告牌框靠着电梯放在地上。周某一时不留意被广告牌绊了一下。想到这些广告牌每周都要更换,可能影响自己的生活,周某突然走进电梯拆下已安装的广告牌玻璃,扛着走到四楼楼道窗户口,将两块广告牌玻璃推出窗外,砸到一辆车的车顶。当时,车主正在车里跟朋友视频聊天。2019年7月31日,经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高空抛物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8年12月22日18时许,广东中山男子杨某因退还租房押金问题感到不满,在4楼的阳台上往楼下扔冰箱、锅具、啤酒瓶等,还扔了几把菜刀。民警到场后,杨某不听劝解,继续往楼下扔床垫、餐具等物品并与民警对峙。当日23时许,民警破门而入将杨某抓获。经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

(信息来源:新华社、上海报业集团上观新闻网、新京报、潇湘晨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网、华商报、南方都市报、解放日报、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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